工作人員以欺騙手段私收款項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公司是否承擔返還義務?
2019 / 04 / 01
基本案情:
姜某(本案“原告”)2016年10月前往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本案“被告”)購買型號為S320L商務型奔馳汽車,被告工作人員張某作為銷售顧問進行接待,當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新車買賣合同》,約定購車總價款788000元,定金3000元。同時約定內飾膜、腳墊等自費60000元,保證金5000元,上牌1800元,裝修費用60000元,前款費用包括定金3000元原告交付被告并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