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涉案財物 刑事 強制執行 依法扣押 審查義務
案例:
被告人康某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被吉林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依法扣押的財產及被告人返還的非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并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被告人上訴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在案件偵查期間,偵查機關查封康某子女名下13套房產但并未移送審查,在審判過程中未對該涉案財產進行審查、判決文書中也并無明確說明,多年后法院依據該刑事判決對13套房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匙优岢鰣绦挟愖h。
裁判結果:
駁回康某子女的異議申請。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刑事判決雖未明確寫明應當追繳爭議房屋,但在判決中已明確依法扣押的財產及被告人返還的非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繼續追繳各被害人的非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而爭議房屋直至審判階段一直處于扣押狀態,應屬于刑事判決所稱依法扣押的財物。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并無不當。
律師解讀:
1、未經實質審查的涉案財物被扣押、查封是否能夠直接執行?
依法扣押不等于扣押均是違法所得。吉林中院、吉林高院的裁定均以吉林中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主文中“依法扣押的財產及被告人返還的非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認定各申訴人的房屋在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期間作為涉案財務被依法扣押,而只要扣押了,該財產即為違法所得的觀點無法律依據,從理論上也無法得到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對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應當明確具體,而本案中兩審法院僅以“依法扣押的財產及被告人返還的非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并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模糊概況的論述而認定扣押的財產,不論是否為康某的個人財產均予以追繳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公安機關為了偵查需要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涉案嫌疑的財產,但是這種查封、扣押僅是偵查手段,并不是對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財產權屬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睂矙C關依法扣押的財產,應當經過法院審查,確為違法所得方可進行罰沒退還,而在對被執行人康某的刑事審判過程中,均未對所扣押的13處房產進行審查,甚至都未將上述房屋隨卷移送公訴機關,更不用說舉證、質證、審查,并且在判決書中也未明確申請人的房屋是康某違法所得購買,直接予以執行違反法律規定,也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2、利害關系人采取何種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鳖愃瓶的匙优@樣的被無法律依據扣押追繳的涉案財產,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執行異議。哪些是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確定。